盗窃团伙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在共同盗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具体如下:
1.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对于盗窃团伙中的成员,如果其在犯罪过程中并非起主导作用,而是处于次要或从属地位,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3.从犯的认定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团伙盗窃案件进行更为精准的定性和量刑。
找法网提醒,团伙盗窃中起次要作用者,通常指的是那些虽然直接参与了盗窃行为,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他们可能是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的;
2.在盗窃过程中,他们通常处于被支配地位,缺乏主动性和决策权;
3.他们可能没有实施盗窃中的一些关键行为,如撬锁或直接搬拿钱物等,或者即使有实施,也属于协助性质的行为;
4.在分赃环节,他们往往分得较少或不能主持分赃。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起次要作用盗窃犯的典型画像。
团伙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实际上是帮助犯。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行为,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犯罪工具,如提供撬锁工具或交通工具等;
2.提供犯罪对象的信息或协助寻找犯罪目标;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或提供其他必要的侦查服务;
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以便实施盗窃;
5.搬运赃物,协助将盗窃所得转移或藏匿;
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行为。
这些辅助行为虽然不直接构成盗窃行为本身,但对于盗窃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团伙盗窃案件中,对于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同样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