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过错归责原则上。
1.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被侵权人必须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经营者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它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侵权归责的原则即为过错归责原则。
1.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2.过错可以表现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和设备,或者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等。
这些过错行为若导致他人损害,经营者则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确保了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和管理场所时,必须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
7.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
8.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等。
找法网提醒你,这些义务是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安全权。
2.消费者还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这些权利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并受到公平对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赋予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及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