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构成并不局限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样包括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1.当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时,这些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2.身体虐待可能表现为推、甩、踢、揍等肢体攻击行为,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危险工具来伤害受害者。
3.言语虐待则是通过字眼、声调来企图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等。
4.心理虐待则更加隐蔽,可能表现为威胁自杀、阻止妇女探视亲人、嘲笑侮辱妇女朋友等行为,这些都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找法网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收集证据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2.受害人还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机构求助,并保存相关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证据。
3.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恐吓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
4.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受害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向法院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