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这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是《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涉,这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
3.刑事诉讼中强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确保各个诉讼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制衡。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都是确保诉讼过程公正、合理、人性化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3.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但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找法网提醒,这些回避事由的设置,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因个人关系或其他因素导致案件处理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