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方式上:
1.法人股,作为一个组织或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需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完成,通常是派出股东代表,并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组织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后果由该组织承担。
2.自然人股则不同,它是一个具体的人,个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直接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简而言之,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使和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和方式,但在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上并无区别。
法人股与自然人股的区别,本质上与上述描述一致,即主要在于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方式上。
1.法人股作为一个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需要通过具体的个人(如股东代表)来行使其权利和承担义务。
2.自然人股则是由个人直接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同时直接承担相应的义务。
无论是法人股还是自然人股,在股东权利的实质内容上,如知情权、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选择及监督管理者权等方面,都是相同的。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东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以确认股东的身份。
2.参与决策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某些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需要更高的表决权比例。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董事、监事,并有权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4.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分配公司税后利润。
5.退股权: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营利,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在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9.诉讼权: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10.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股东有权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当公司解散并完成清算程序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