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证据不足的案件,处理方式主要是驳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诉讼请求。
1.具体来说,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倾向于认定其主张不成立,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当事人也将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
2.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会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将不会采纳该证据,也不会基于该证据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3.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而作出的妥协,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找法网提醒,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提交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提交证人证言时,应当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法院核实。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