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符。
1.例如,乙某作为抵押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冻结了存款,乙某随即提出了执行异议。
2.乙某认为,自己是抵押担保人而非一般信誉连带担保人,其仅在抵押担保物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3.法院生效判决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执行法院却违规操作,冻结了乙某的存款用以偿还甲某的借款,这违反了法律规定。
4.乙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原冻结裁定书,这一案例中,乙某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就是执行行为与其抵押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不符。
找法网提醒,在执行异议中,抵押担保人的责任是明确的,即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价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1.抵押担保人,其责任是基于抵押保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承担的是以抵押物价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抵押物的实际价款足以偿还主债务,则剩余部分应退还给抵押担保人,如果抵押物的价额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则不足部分由主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能擅自扣押、冻结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替代担保物用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否则将违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变更了裁判执行内容。
在执行异议时,法院应严格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定。执行裁判异议庭在合议审查执行异议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是: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故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2.第二种意见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唯一执行根据,执行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执行根据督促或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绕开执行根据执行判决确定履行标的物外的财产。
因此,本案的执行异议理由应予成立,法院应裁定撤销冻结存款的裁定。这一裁定体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文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