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诉讼所需的律师费,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取的,这一费用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参照各个省份的律师费标准来确定。
1.对于执行异议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委托律师前,应先了解当地或相关省份的律师费标准,以便更好地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和确定。
2.律师费的多少往往与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的大小以及律师的专业水平等因素有关,因此,在选择律师时,当事人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律师。
找法网提醒,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主要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
1.就债务人异议之诉而言,其目的在于请求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因此,必须要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才能提起。
(1)这些事由包括使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绝对消灭的事由,如清偿、提存、抵销等,以及相对消灭的事由,如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等。
(2)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也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事由之一。
2.就第三人异议之诉而言,其目的在于请求以判决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因此,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必须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期限是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对于债务人而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如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也有必要提起异议之诉。而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果债务人再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则只能提起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之诉。
2.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亦应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里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应指对于执行标的物个别之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而言。
3.但对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由于其标的物自始确定,并于标的物取交债权人或解除债务人占有使归债权人占有时,其程序即为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