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类别的判断主要依据作品的创作形式和内容特点,具体如下:
1.要明确的是,著作类别并非随意划分,而是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形式以及所属领域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2.一般来说,著作可以分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多个大类。
(1)对于文字作品,如小说、散文、诗歌等,其判断依据主要在于文字表达的独创性和思想内涵;
(2)美术作品则侧重于视觉效果的独创性和艺术性;
(3)音乐作品则依据旋律、和声等音乐元素的独创性进行划分;
(4)影视作品则涵盖了剧本、导演、摄影等多个方面的创作,其著作类别判断相对复杂。
在具体实践中,判断著作类别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找法网提醒,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的归属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创作原则: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公民即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原则: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合作创作原则: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演绎作品原则: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享有。
5.汇编作品原则: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影视作品原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职务作品原则: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特定情形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8.委托作品原则: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立了以下规则:
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解决著作权归属争议的重要依据。
2.无约定归属受托人原则: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托人的创作成果,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作活动。
3.委托人特定范围使用权原则:在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虽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
4.合作作者使用权原则:经委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前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及其性质定位仍应受现行著作权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