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关于执行完结的时间,具体情形如下: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相应延长。
1.如果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此时,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且不得拒绝。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3.若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4.另外需要注意,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由本院院长批准。
找法网提醒,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如果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此时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其次是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还需提交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具体为公民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如果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如果是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如果是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7.如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