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计算出来,首先需确定其计算基数,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
1.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理由是避免重复制裁。
2.所有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诉讼费用,都应纳入计算基数,因为这些费用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
3.即本律师所赞同的,是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计算基数,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不应包含诉讼费用,而利息、违约金等则属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孳息,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应明确计算基数,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准,这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1.在计算基数时,不应将诉讼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纳入其中,因为这些费用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不同,分别属于实体法责任和程序法责任。
2.实体法责任如利息、违约金等,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直接金钱给付责任;而迟延履行利息则是程序法上的责任,是对不履行判决的惩罚。
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应准确界定计算基数,避免混淆不同性质的责任。
找法网提醒你,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涉及执行中止阶段和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
1.在执行中止阶段,有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因为执行中止并非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
2.律师认为,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
3.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即使执行中止,也应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也存在争议。
5.律师认为,当义务人不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以致案件恢复执行时,不应当使权利人因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实体权利的损失。
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这样,才能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