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物品,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要求对方返还的。
1.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一旦财产交付完成,赠与行为即生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因此,在恋爱期间,如果双方出于自愿而互赠物品,且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这些物品通常是不能被要求返还的。
找法网提醒,恋爱赠与财物是否应返还,取决于赠与的性质和目的。
1.如果赠与是出于借贷的目的,那么无论双方关系如何变化,赠与人都有权要求返还。
2.如果赠与是出于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目的,那么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此时,是否需要返还赠与财物,要看财物的金额大小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
(1)如果金额较小,且没有明确的结婚目的或条件,那么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2)如果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那么一旦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就有权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以下几类赠与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1.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赠与的是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且这些财物或金钱是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的,以结婚为前提。
那么一旦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就有权要求返还这些财物或金钱。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赠与的财物或金钱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一旦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也有权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未成就时(即双方未能结婚),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道德败坏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那么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讲,赠与人也有权选择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