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认定没处理完毕前,车辆是不能被提走的。这是因为,公安部门扣留车辆是为了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有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才可以提车。
1.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如果案件需要收集更多证据,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如果受害方提出了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车辆可能会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需耐心等待事故处理完毕,并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以便尽快提车。
找法网提醒,关于交通事故提车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1.该规定明确指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3.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4.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以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中的受损车辆,一般需要先进行修理,然后再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如果保险赔偿不足,则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时,车主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