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黑名单的解除时间,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历一年至三年后方可消除。
1.如果被执行人未能给出充分理由就拒绝履行执行与和解协议,其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期限通常设置为2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方法干扰、抵抗执行工作,或者存在多种失信行为,那么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3年不等。
2.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执行法庭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划定的内容,或主动修正其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去其失信信息。
找法网提醒,失信黑名单的解除并非无条件,它依赖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行为表现。
1.当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以及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审查同意等情形下。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2.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或者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人黑名单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该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信息的具体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并经审查同意等。
2.该规定也指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执行人存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时,可以延长其失信期限。
3.该规定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删除失信信息后的重新纳入机制,以及申请执行人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重新纳入的限制。
这些规定为失信黑名单的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