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给探视孩子,具备能回抚养权的可能性。探望权和抚养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即使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也并不直接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时,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这些正当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2)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变更抚养权,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判决变更抚养权。
4.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况。这些正当理由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都需要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找法网提醒你,不支付抚养费并不影响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仍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2.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
3.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因此,无论是否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予以协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