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给看小孩,确实可以起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法定的探望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之间的情感联系。
1.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探视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其探望权的实现。
2.在诉讼过程中,若法院确认直接抚养方确实存在阻碍探望的行为,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因此,离婚后不给看小孩,探视权人完全有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如果探视权受到阻碍,探视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流程一般如下:
1.探视权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阻碍探望的行为;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3.等待法院审查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直接抚养方仍拒绝协助,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找法网提醒你,强制执行只是对直接抚养方的一种法律约束,旨在保障探视权的行使,而非对孩子造成任何伤害。
探视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1)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因为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之间的情感联系。
(2)探望权具有特定性,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2.情感利益的特定性:探望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是探望权得以存在的基础。
3.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1)探望权具有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
(2)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减轻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满足其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其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