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钱,确实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当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未能清偿债务时,若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一措施旨在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2.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将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这对其日常生活和信用记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议被执行人尽快采取措施,积极履行义务,以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标准,旨在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
找法网提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给予了失信被执行人改正错误、恢复信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