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女儿,原则上可以互不负担对方所养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所抚养孩子的经济支出。
1.如果其中一方抚养的孩子发生了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教育需求增加等,需要对方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时,另一方不能拒绝。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尽管原则上抚养费可以抵消,但在特殊情况下,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抚养费。
与第一个问题相似,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女儿,并且没有发生特殊情况,那么原则上可以互不负担对方所养子女的抚养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孩子生病、教育费用增加等,需要对方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时,另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找法网提醒,抚养费的确定主要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内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等不属于抚养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