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首先需明确的是,它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1.学界对此持有一致的否定态度,原因在于目前尚未发现在此类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极高,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的适用依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在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时,行为人必须具备过错,这一点是明确的。
1.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学界存在不同意见。这直接关联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2.多数人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应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在受害人已经证明被告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找法网提醒,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以下理由:
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是推定其有过错的直接依据,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过错,因此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而非一般侵权行为。
(1)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受害人遭受侵害后,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
(2)如果还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将极大地增加其维权难度,甚至可能导致其赔偿权利无法实现。
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避免了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