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互送的礼物,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能够全部要回。这主要取决于礼物的性质以及赠送时的意图。
1.如果礼物是日常交往中的小礼物,如520微信红包、化妆品等,这些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感的方式,是不可以索回的。
2.如果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贵重物品,比如车子、房子等,这些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那么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索回的。
找法网提醒,恋爱礼物可索回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
1.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贵重物品,如车子、房子等,这些物品在未能达成结婚目的时,可以视为彩礼进行索回。
2.涉及大额赠与,或该赠与被明确认定为彩礼性质,即使双方已经恋爱一段时间,但在分手后,赠与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恋爱财产赠与数量不多,价值不大,通常会被认定为恋爱支出,一般不予返还。
恋爱礼物索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则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也明确了彩礼返还的相关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些规定为恋爱礼物索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