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医院告知义务的方法是查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院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这些情形都是判断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重要依据。
1.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能够证明院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院方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也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虽然医院有告知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院可以免责。
1.对于免责条款,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但如果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找法网提醒你,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