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理人确实需要承担责任。
1.他们不仅负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还需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公司监理人还需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等。
3.他们还需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等。
找法网提醒,公司监理人的监理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性:监理工作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和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监理的科学性体现在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确保工程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公平性: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4.独立性: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确保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公司监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确保监理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监理人员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