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前怀孕,到期后劳动关系并不会因此解除。针对这一情境,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当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会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无需续签。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怀孕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被解雇的风险。
找法网提醒,对于怀孕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劳动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单位不得借机和怀孕的女员工解除合同,更不能降职或降薪。
1.对于企业公司而言,如果单位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2.对于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也会有所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自行决定。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根据规定进行计发,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等各项之和。
针对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孕期女工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虽然法律对孕期女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权辞退孕期女工。然而,这一权利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会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