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公安机关不可以进行扣押。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这一条款清晰地界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扣押财物的权限范围,强调了扣押行为必须与案件直接相关,确保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因此,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公安机关无权进行扣押。
找法网提醒,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权扣押的财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犯罪证据,二是涉案财物。
1.如果某项财物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如作案工具、违法所得等,公安机关均可依法进行扣押。
2.需要注意的是,扣押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扣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缴赃物的程序主要包括查找、控制、处理三个阶段。
1.查找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开始阶段。司法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查询银行账户、搜查涉案场所等方式,积极查找并确定赃款、赃物的去向和位置。
2.控制赃款、赃物是追赃的关键阶段。一旦确定赃款、赃物的位置,司法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有效控制赃款、赃物,防止其被转移或隐匿。
3.处理赃款、赃物是追赃的最后阶段。司法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处理赃款、赃物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涉赃款、物的处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赃款、赃物,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