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一般算工作单位。
1.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职能。
2.在日常生活中,居委会承担着社区管理、居民服务等多项职责,是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从广义上讲,居委会可以被视为一种工作单位,尽管其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找法网提醒,居委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组织。
2.而居委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依法成立的组织”这一要件,因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居委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委会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这一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等组织”。而居委会正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等组织”的范畴。
2.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强调了“依法成立”的“组织”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居委会作为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显然符合“依法成立”的要件。
3.从排除法的角度来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情形,主要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等。
而居委会作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显然不属于这些排除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