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代理人实施。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亲自进行,不能将此权力转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执行。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具体来说,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都不得擅自实施。
3.冻结存款、汇款这一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且不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除了上述关于实施主体和委托的规定外,还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规定。
1.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