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权是不能委托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进行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也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
1.它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2.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如果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