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权并不能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确保行政强制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基本原则。
1.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措施权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件和范围,不得随意委托给其他机关或个人。
2.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性干预,如果委托不当,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主要包括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三大类。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具体来说,行政强制的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告诫: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3.实施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实施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后续处理: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