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证言要想有效,首先必须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应涵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事实。
2.证人只需将这些事实清晰、客观地陈述出来,而无需对这些事实作出主观上的评价或法律上的解读。
3.证人证言的内容应严格限于其亲自所见所闻,不能包含任何转述的传闻或个人的分析认识、法律评价。只有这样的证言,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
找法网提醒,在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时,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1.要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这可能影响到证言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法院应从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主观因素包括证人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客观因素则包括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如光线、距离、地点(室内或室外)、噪音水平等,这些都可能对证人的感知和记忆产生影响。
3.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以确定其真伪及效力的大小。
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键在于查明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
1.如果证人能够证明其证言是基于亲自感受(如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那么其证言的真实性就相对较大。
2.如果证人证言是基于间接途径(如道听途说)而获得的,那么其真实性就相对较小。
3.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避免提供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这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时,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