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2.在提交这些材料后,收养人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如收养弃婴、儿童或继子女等,提交额外的证明材料。
3.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4.审查通过后,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达成协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正式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监护人。
领养孩子时,收养人和送养人都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的材料。
1.对于收养人来说:
(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2)如果收养人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要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等。
2.对于送养人来说:
(1)送养人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等。
(2)如果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或监护人,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办理领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的登记机关根据收养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要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需要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
找法网提醒你,办理领养登记的程序包括: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并提交申请、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等步骤。
2.在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式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领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携带相关的证件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