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担保公司出售,能否要回来,关键在于质押期限及债务是否履行: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质人(即债务人或提供质押物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那么质权人(即担保公司)应当返还质物,即抵押车。
2.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具体来说,如果出质人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在质押期满后,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车,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找法网提醒,可作为质押物的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且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可以流通和转让。
2.金钱质押: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也可以作为质押物。
3.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这些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虽然受到限制,但仍保留一定的价值,可以作为担保物来确保债务的履行。
质押物损坏,质权人是否担责,取决于质权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具体来说,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3.如果质物因灭失而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但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