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指企业经营终止后专门负责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
1.它全面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这一机构的设立旨在确保企业清算过程的公正、有序和高效。
2.在中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的成立是企业清算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会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可以来自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作为公司内部的重要成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深入的了解,能够为公司清算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清算团队和丰富的清算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清算服务。
3.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他们作为清算组中的专家,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
找法网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公司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进度,导致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的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存在违法清算、隐瞒财产等行为,债权人或公司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