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要具有效力,首先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包括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1.证人只需清楚陈述这些事实,无需对这些事实进行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证人的个人分析认识、法律评价等,均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2.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亲自所见所闻,传闻证言,即别人看到或听到的再转告给证人的内容,同样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首先要查明证人是如何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
1.如果证人是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案件情况,那么其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较大;而如果证人是通过间接途径(道听途说)得知的案件情况,那么其提供的证言真实性则相对较小。
2.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3.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时,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感知能力、感知条件以及证言的来源等因素。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1.合法性要求证人证言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2.真实性要求证人证言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得包含虚假内容;
3.关联性则要求证人证言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证人证言,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找法网提醒你,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其证明力就会相对较大;
2.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无法相互印证,那么其证明力就会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