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真假时,首先会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为其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包括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1.证人只需清晰陈述这些事实,无需对这些事实作出主观评价。因此,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证人的个人分析认识、法律评价等,均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
2.法院还会核实证言是否为证人亲自所见所闻,排除传闻证言。
3.在此基础上,法院会进一步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证言的真实性。
找法网提醒,证人证言的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会结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对证言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判断。
1.对于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其真实性相对较大;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2.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3.根据有关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法院确定证人证言效力的基础。
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键在于查明证人获取案件有关情况的方式。
1.证人应能清楚说明其是如何得知案件相关信息的。对于直接感受而得的证言,因其直接性和亲历性,其真实性通常更高。
2.间接得知的证言,由于可能受到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或误解等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相对较低。
3.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还会特别注意证人是否陈述了亲历的具体事实,以及证言中是否包含了证人的判断、推测或评论等主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