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孤儿院领养孤儿,不需要额外缴费。这意味着,有意领养孤儿的好心人士无需担心领养过程中会产生高额费用,只需关注如何满足领养条件并完成相关手续。
找法网提醒,领养孤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
1.领养条件包括:
(1)夫妇双方均需年满30周岁,确保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责任感来抚养孩子。
(2)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支持。
(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避免未来因意见不合而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且年龄不满14周岁,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申办材料包括:
(1)收养人应提交申请书、护照或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证件;
(2)送养单位也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如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户籍证明等。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情况。
1.对于《民法典》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只要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以完善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2.对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自行收养的情况,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但如果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