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3-2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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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它具有无形性,以二进制形式存在,看不见摸不着,区别于传统物证或书证。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
一、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有:
1.电子证据在内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这意味着,所有通过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被计算机识别前,都必须转化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即一系列的“0”和“1”。
2.数字化的过程使得电子证据实质上成为了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存在,不同于传统的物证或书证,它不具有物理形态上的可触性。
二、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与多样性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
1.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它不像传统的物证那样具有直观的物理形态,但这种无形性也赋予了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
2.与单一的物证或书证相比,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显示器展现出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的组合,甚至可以呈现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内容。
3.多样性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丰富和全面的证据支持。

三、
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与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在客观真实性方面表现出色。
1.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的影响,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
2.电子证据一旦形成,便能够始终保持其最初、最原始的状态,不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
3.与物证可能因环境改变而属性变化、书证可能因损毁或笔误而失真、证人证言可能因误传或主观性而失真相比,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为可靠。
4.电子证据也面临着易破坏性的挑战。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
5.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被破坏后往往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找法网提醒你,这种易破坏性要求我们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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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即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物品上的痕迹;
2.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 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即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解释;
6. 鉴定意见,即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即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查、辨认或进行侦查实验时所作的记载;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电子证据定义是什么,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证据满足一定条件下在刑事诉讼中是有用的。刑法中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法律分析: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1、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为代表。2、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代表。3、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