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跨区传唤,这样的程序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异地传唤当事人,可以视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
1.若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去,并在感受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但这一过程中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传唤的地域范围,即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
跨区传唤确实违反法律规定。
1.除了上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跨区传唤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程序上的违法问题。例如,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传唤超期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因跨区传唤而产生。
2.特别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跨区传唤往往难以满足这一审批要求,从而构成程序违法。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跨区传唤都是不被允许的。
找法网提醒你,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传唤必须合法合规。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传唤必须告知原因和依据。公安机关在传唤时,应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明确告知被传唤人,以确保其知情权。
3.对逃避传唤者可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4.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若其家属在场,则应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综上所述,传唤作为刑事诉讼和治安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充分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