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
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民法典为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即夫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1.登记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夫妻双方需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将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进入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则适用于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此时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并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法律上准予离婚的条件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1.登记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协商达成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的条件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样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