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具体而言,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也可以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若争议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则需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于更大范围或更高级别的争议,处理部门将相应提升至省级或国家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找法网提醒,土地纠纷的政府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决定等环节。
1.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若决定受理,将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并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以及拟定的处理结论。
4.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