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通常无法直接申请公司清算,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
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2.人民法院在依法解散公司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开始清算。具体来说:
(1)股东需满足持股条件,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申请的事由需符合法律列举的情形,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等。
找法网提醒,公司设立失败时,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清算通常是在公司解散时才进行的程序。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退还股东出资。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1.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公司不能成立,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的返还等。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因此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具体来说:
1.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然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3.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