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以长期,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是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的重要条款之一,但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1.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设定为长期,即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或者设定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限。
2.《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也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其中履行期限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因此,只要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长期的经营期限,并且这一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合伙企业就可以按照这一约定长期经营下去。
合伙协议不是必须要盖公章。
1.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对协议的确认方式可以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由所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由有代理权的人签名。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加盖公章,那么即使没有加盖公章,只要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生效,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需要加盖公章,那么就必须加盖公章才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找法网提醒你,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人的情况。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要判断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需要真实、自愿;
(3)合同的内容需要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合伙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合伙协议的效力判断。
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