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1.批准机关在收到监狱或看守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这一流程确保了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得符合条件的罪犯能够及时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一旦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决定书将在五个工作日以内送达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3.决定书还会上网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如果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也将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监外执行的审批,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2.法条也规定了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如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对于确需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在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也有所不同,分别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找法网提醒你,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出现特定情形时,会被收监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拒不改正或拒不报告行踪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并拒不改正的;
6.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等。
若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