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不好需要裁员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具体如下:
1.如果裁员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在听取意见后,单位需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裁员。
3.裁员过程中,单位还需按照被裁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员工因裁员而失去工作的一种补偿,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
4.在裁减人员时,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这些相对弱势的员工群体,减少裁员对他们的影响。
找法网提醒,在企业裁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优先留用以下三类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这类员工因合同期限较长,对企业的稳定性和忠诚度较高,因此应优先考虑留用。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定,企业更应注重保护这类员工的权益。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这类员工因家庭负担较重,一旦失业将对家庭造成较大影响,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他们的留用。
若企业裁员时不按法律规定赔偿员工,员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又无过错,则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提前通知。
但需注意,这些情形通常涉及劳动者的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对于不存在这些情形的员工,企业应依法进行赔偿。若企业拒绝赔偿,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