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措施
更新时间:2024-12-0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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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国际贸易不公行为的措施。反倾销措施通过增收“反倾销税”抵制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反补贴措施则通过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等,消除政府补贴带来的价格优势。
一、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公平贸易行为所采取的两种重要措施。
1.反倾销措施,指的是当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本国政府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而反补贴措施,则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这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旨在消除因政府补贴而带来的价格竞争优势,防止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
二、
反倾销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找法网提醒,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对于反倾销措施来说,其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外国商品以低价倾销,即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市场份额的减少、利润的下降等。
2.而对于反补贴措施,其实施条件则是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并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这两种措施都适用于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况,旨在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秩序。

三、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期限
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是国际贸易政策中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
1.对于反倾销措施,其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对于反补贴措施,其实施期限则更为严格,一般不超过4个月,且不能延长。
3.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则相对较长,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至10年。
这些期限的设定,旨在平衡国际贸易中的各方利益,既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的损害,又避免过度干预国际贸易市场,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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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和反倾销又有什么区别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
2、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
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反倾销和反补贴有何不同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
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反倾销和反补贴有什么不同
反倾销措施指对于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反制行为,以令其不能达到倾销目的的措施。反倾销措施具体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