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贷款保证人虽然都涉及在债务关系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角色,但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显著的差异:
1.从定义上来说,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而担保人多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该财产。
2.保证人和担保人在责任承担上也存在差异。
(1)保证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将由保证人代偿。
(2)而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同样承担代偿责任,并将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3.保证人和担保人在责任时效和条件上也存在不同。保证人的责任时效可能因是否约定保证范围而有所不同,而担保人的责任时效通常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
担保人是不能起诉另一担保人的。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共同担保人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他们之间并不能相互起诉。
3.《民法典》第七百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找法网提醒,当欠债人失踪时,担保人确实可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这也取决于担保人承担的是何种担保责任。
1.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欠债人)逃跑或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要欠款的一方没有被强制执行,担保人无需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