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做伤情鉴定费用负责的主体如下:
1.若伤情鉴定是由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委托独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那么这笔费用将由公安部门承担。这一规定确保了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能够无需顾虑费用问题而进行及时的伤害程度评估。
2.如果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自行寻求并进行了伤害程度评估,那么他们需先期垫付这笔费用。
3.但在后续可能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受害者有权向被告索取这笔经费,法院会根据诉讼结果来决定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可能性。
1.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
2.若受害者自行进行鉴定,则需先期垫付费用,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若受害者胜诉,费用将由被告承担;若仅部分胜诉,则双方需按一定比例分担费用;若败诉,则所有费用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这一规定体现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用。
自行鉴定与公安委托鉴定在费用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
1.自行鉴定意味着受害者或其代理人主动寻求并进行了伤害程度评估,他们需要先行垫付所有费用。而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这些费用的承担将取决于诉讼结果。
2.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那么费用将由公安机关直接承担,受害者无需为此担忧。
这一区别体现了司法程序中不同主体在费用承担上的不同责任和义务,也提醒受害者在选择鉴定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费用承担问题,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找法网提醒你,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