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未遂吗
更新时间:2025-02-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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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未遂形态。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即视为未遂,这与刑法总则未遂犯规定相符,肯定了未遂形态的存在。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未遂吗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理论上确实存在未遂形态。这一结论的得出,基于对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模式的深入理解。
1.若将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视为以既遂为模式,则“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既遂标志,其未出现即意味着犯罪未遂。
2.若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成立模式,则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便不构成犯罪,但这与刑法总则中未遂犯的规定相悖。
因此,从立法原意和司法操作层面考察,应将犯罪既遂视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基本模式,从而肯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理论基础
找法网提醒,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理论基础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与适用。
1.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对于未遂犯而言,其虽未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但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依然成立犯罪,只是犯罪形态上有所不同。
2.具体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下行为人虽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其已着手实施犯罪且非法获取或控制了商业秘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之中,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三、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
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1.行为人需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已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处于危险之中。
3.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计划或危害行为的危害情状,若危害行为实施完毕,极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在此情况下,即便实际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依法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具体认定时,还需注意数额在犯罪既遂未遂形态判定中的作用,但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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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要如何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行为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行为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