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鉴定是鉴定什么
更新时间:2025-02-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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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鉴定是鉴定文书、亲子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等,法院鉴定即司法鉴定,为诉讼提供科学服务。鉴定人运用科技或专业知识,对诉讼中专门问题检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对查明事实、划分责任至关重要。
一、
法院鉴定是鉴定什么
法院鉴定是鉴定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等,即司法鉴定,主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的一项科学鉴定服务。
1.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鉴定,而是特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据此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责任的划分具有关键作用。
二、
法院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司法鉴定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医鉴定:涉及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等,这些鉴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人身伤害、死亡原因等关键问题的确定至关重要。
2.司法精神病鉴定:用于评估被告人在犯罪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以及精神病是犯罪前就已存在还是犯罪后所得,这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指纹、毛发、弹痕、印章、笔迹等多种痕迹物证的鉴定,以及会计账册、化学、毒品、毒物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这些鉴定结果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和证据的补充具有重要作用。
4.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火灾等特定领域的原因和后果鉴定,这些鉴定有助于查明事故真相,明确责任归属。

三、
司法鉴定人有哪些责任?
找法网提醒你,司法鉴定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应对其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鉴定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
4.回避制度:鉴定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接受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5.接受异议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并尊重法院的决定。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责任的划分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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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针对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以协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司法机构无法自行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而言之,即专业人士作出专业判断。
具体来说,这一流程包括:
1. 当事人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2. 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并可在必要时询问当事人或证人。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3. 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则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若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不出庭,则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费用。
4. 当事人还可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什么是司法鉴定
### 什么是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程序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别和判断。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诉讼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2. 强调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或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3. 通则适用于所有司法鉴定业务。
4.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5. 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要求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并不得违规会见当事人。
6.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7. 鉴定人应实行回避制度。
8. 鉴定收费执行国家规定。
9. 鉴定活动应接受监督,违规者将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0.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1. 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
12. 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3. 鉴定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杂事项可协商决定。
14. 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受理。
15. 列出不得受理的七种情形。
16. 决定受理的应签订委托书,载明相关事项。
17.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18. 受理委托后,应指定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9. 同一事项应指定两名鉴定人,复杂事项可增加人数。
20. 鉴定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21. 回避决定由鉴定机构作出,委托人有异议的可撤销委托。
22. 建立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材料安全。
23. 鉴定人应按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鉴定。
24.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材料,必要时可提取现场材料。
25. 对无行为能力人进行检查应有见证人在场。
26. 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检查应保护隐私。
27. 鉴定过程应实时记录并签名。
28. 鉴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事项可延长。
29. 有六种情形可终止鉴定,并通知委托人。
30. 有三种情形可进行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