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了,并不一定会有案底,案底即犯罪记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判处有罪后才会产生的。
1.检察院的起诉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只有在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才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
2.检察院起诉并不等同于被告人一定会被判有罪,更不等同于一定会有案底。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1.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是否起诉。
4.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但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情节较轻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
找法网提醒你,在上述情形下,检察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后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