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局这一表述并不常见于我国现行的仲裁体系中。在我国,负责仲裁事务的机构通常被称为“仲裁委员会”。
1.当探讨“仲裁局和仲裁委员会的不同”时,实际上更多地是在强调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种特定仲裁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2.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3.而“仲裁局”并非一个标准或广泛认可的术语,可能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但通常不直接等同于仲裁委员会。
找法网提醒,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便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性质的纠纷则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这些案件由法院管辖。
3.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也有明显区别,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法院诉讼则采取两审终审制。
5.两者在费用上也有所不同,仲裁费用通常较高且不能缓交、免交或减交。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1.它通常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进行,并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方可生效。
3.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